湖南發(fā)法治報訊(通訊員 劉思涵)近日,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,在原、被告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的情況下,法院依據雙方實際交易憑證,判決被告平江某超市向原告某商貿公司支付拖欠貨款86139.52元及逾期利息,切實維護了企業(yè)的合法經營權益,為當地營商環(huán)境優(yōu)化提供了司法保障。
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,某商貿公司按照與某超市的約定,持續(xù)向其供應超市所需貨物,雙方商定以“實銷實結”的方式結算貨款,即超市按當月實際銷量扣除服務費后支付貨款。在此期間,某商貿公司累計向某超市供應了價值9萬余元的貨物,某超市均完成貨物驗收入庫并出具入庫單,卻未按約定按月結算支付貨款。
經原告多次催要,2025年7月雙方完成貨款核對結算,被告業(yè)務經理向原告出具加蓋公章的代銷實結單與結算單,確認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期間,扣除服務費后,尚欠原告貨款86139.52元。但結算后,被告仍拒不履行付款義務,原告遂向平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法院審理過程中,結合原告提交的供貨憑證、被告出具的驗收入庫單,以及加蓋被告公章的結算單據等證據,認定被告實際接收并使用了原告供應的貨物,且對欠款金額予以確認,足以認定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,被告理應承擔付款責任。最終,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86139.52元貨款及逾期利息。
該案的審理與判決,清晰傳遞出“誠信履約是市場交易的基本準則”這一導向。即使未簽訂書面合同,交易雙方仍需對實際發(fā)生的交易行為承擔相應責任。平江法院通過公正裁判,及時化解商事糾紛,為轄區(qū)內企業(yè)的正常經營保駕護航,助力營造更穩(wěn)定、公平的營商環(huán)境。
責編:陶江云
一審:陶江云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